一、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格林纳达劳动法(1999年第15号劳动关系法和1999年第14号就业法)对劳资双方的关系给予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主要内容:12周以上的工作,雇主必须与雇员签定书面雇佣合同;有试用期要求;合同须列明姓名、日期、报酬与计算方法、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中断情况,法律规定的终止协议,纪律要求等内容。禁止雇佣16岁以下童工;18岁以下雇员必须登记并提供身体检查。不同行业工种每周、每日工作时间限制不同,通常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周日和公共假日不得工作;未经同意不得加班,工作日加班给予1.5倍工资,周日或节假日给予2倍报酬。工薪按月、年计薪的,每月不少于一次支付;按小时、日或周计薪,或计件、计量工作,每两周不少于一次付薪,临时工原则上按日支付。合同终止7日内付清各项薪酬。

国家成立工薪监管委员会,制定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工部长批准公布,每三年审核一次。以上有关规定之违犯者即构成犯罪,处以罚款、或监禁、或两者。

正常合同终止,必须提前进行书面通知,并给予适当终止补贴。解聘雇员,必须有合理原因。无合理原因的解聘,雇员有权在三个月内向劳动专员投诉,未果向劳工部长投诉,进而仲裁法庭裁决,不公平解雇,雇主需给予一定赔偿.

雇员工作期间,可享有申请年度休假、婚假、产假、病事假等的权利。

按1983年第14号NIS法和1994年第33号国家保险法令规定,所有在格公司的雇员必须每月按工资或薪水的4%,雇主按付给雇员工资或薪水额的5%,缴纳国家保险金NIS。

二、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按格1978年第30条外国人和英联邦居民就业法规定,在平等前提下,如果外资企业确实需要从其母公司或本国输入劳务工人或特殊岗位以弥补当地劳动力不足,如总经理、财务经理、财务主管等关键性管理岗位,可以使用外籍员工。但所有外籍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均须办理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和许可一年有效。未经许可,不得在格工作,违犯者构成犯罪。高等法院或上诉法院法官、为政府服务人员和赴格办理法律事务的律师免予办理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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