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纳达可为您的事业提供以下战略优势:

1. 稳定的政策和经济;

2. 稳定的汇率——1美元(US$)兑2.70东加勒比元(EC$);

3. 全国识字率为96%,有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英语人才;

4. 投资获利汇回本国不受限制;

5. 符合要求的企业享受免企业税待遇;

6. 规范的、多种多样的国际金融部门;

7. 先进的电信基础;

8. 国际和国内银行网络为投资者提供商业及个人银行服务;

9. 包括减免关税、财产税、所得税、土地转让税和预提所得税在内的多种税收激励措施;

10. 世界级的专业服务团队,包括:律师、会计师、国际银行从业人员、信托及企业管理人员;

11. 格林纳达与美国、加拿大分别签署了CBI(加勒比海域倡议)和CARIBCAN协定,对原产于格林纳达的产品出口上述两国给予免税优惠。

12.格林纳达是美国贸易协作国,格林纳达护照申请美国E2签证,可长期移居美国;

13. 地处加勒比中部,与欧美和其他加勒比国家间有着便利的海空运输线路,也是东加勒比的航运枢纽;旅游和金融服务业是格林纳达政府鼓励投资的主要领域。其涵盖:健康保健服务、商业支持服务、教育和物流服务。

14.格林纳达作为加勒比共同体(CARICOM)及其单一市场经济(CSME)以及东加勒比国家组织(OECS)的成员国,享受并承担CARICOM和CSME区内和与区外国家签订的有关经贸协议规定的多边经济合作优惠和义务,主要有加共体原产地规则、加共体–委内瑞拉协定、加共体–哥伦比亚协定、加共体—多米尼加协定、加共体—加拿大协定、加共体—古巴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加共体—哥斯达黎加协定等。

15.加共体成员国之间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同时,格林纳达与英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与英国、美国签订了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
格林纳达于1975年加入世界货币基金组织。

 

格林纳达优惠政策框架

对于本国和外国投资企业,格林纳达政府均给予优惠政策。同时,对于来源于加共体成员国、英国、美国等的投资企业,格林纳达政府承诺免除双重征税,并按照与加共体成员国、英国、美国等签订的双边《保护和促进投资协定》,在投资、征用赔偿、资金返回和争端解决方面,为上述国家的投资者给予平等、公正和无歧视性的待遇。但格林纳达于1983年《投资优惠法》规定,投资企业不享受双重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激励法令,Fiscal Incentivess Act (FIA)1974】主要规定经批准的企业,可以通过税款注销和加快折旧方式,在生产经批准商品时,得到原材料、设备、极其、零配件等在进口环节税收和内购消费税等方面的不同程度的减免。

投资激励法,The Investment Code Incentive Law 1983】主要赋予财政部长在经内阁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对批准外资企业资金汇回来源国、免除外资企业用购置土地作为投资的手续费、免除所得税、提高工厂和机器、酒店建筑折旧率等方面的权利。

酒店业资助法令,Hotels Aid Act 1954】具体规定了从事酒店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在宾馆建筑、设备材料进口或内购时的关税免除或抵扣的要求和申请程序。

普通外部关税,Common External Tariff (SRO37/99)】此法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和旅游业,在进口机器、设备和运输设施及生产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运动娱乐设施等给予的关税减免。

通用消费税法令General Consumption Tax Act(GCT) 7/95】主要涉及当地为制造和旅游项目给予的投入和服务,享受在政府消费税方面的减免。外商投资旅游业和制造业等可享受10年免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制造业所需进口的机械、运输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除交纳5%的海关手续费外,其余全部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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