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纳达作为美国贸易协作国,持格林纳达护照可申请美国E2签证。

E2签证主要是发给与美国具有商务和航行条约(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关系的他国公民,目的是进行规模较大的商务投资活动。美国与全球40多个国家签有商务关系的条约。所以能否申请E签证,首先要看有否这种条约存在。E类签证的申请人(受益人)一定要是此一条约签证国的公民,如果此人为某一公司雇员,则此公司的股票至少有50%为该条约的签订国的人拥有,且此人不得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或公民。

E2签证优点:

1) 虽然最初获益只有一年,但几乎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下去,唯一的条件是受益人证实在完成任务后离开美国(但任务是可无限期地延长);

2) 每次进入美国时会自动延长一年(必要时可获两年),而且是自动起算新的一年停留许可,所以不必专门去延长签证,不过因E签证关系的衍生出来的持证人,如配偶、子女则可能要另外申请延期他们的签证,原因是家属不一定随同E签证人进入美国,而且也不一定每次同行;

3) 持证人不需保持一个外国居所,只需表明E签证结束时有回国的意愿即可;

4) E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孩子不需与E签证申请人同一国籍。

 

E2签证申请条件

E2签证是发给在美投资者,申请人必须是与美国有双边投资条约和航行条约的国民。申请公司的50%以上股份是由该国国民控制。其它条件包括:

1)真实与积极的投资(actual and active investment):

积极的投资指投资的对象必须具有日常营业的生意,而不是被动地投资,如购买其它公司股票或购买未开发的土地(以期望升值)等。这种被动的投资并不符合条件。值得提醒的是,并不要求投资项目已经运作(operational),只要正在进行计划之中就行。

2) 实质且具规模的投资(Substantial investment):

实质投资并没有固定金额标准。通常采用两种标准:

(1)投资数目必须与投资企业总价值相协调(此标准适用于已经运行的企业);

(2)投资数目足以使投资企业开始运作(此标准适用于新企业)。美国国务院提出如下标准: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在50万以下,则投资额须在此数目的75%;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在50万至300万之间,投资额须在此数目的50%;如果投资企业(生意)成本超过333万,投资额只须在此数目的30%。但此标准还未正式实施。

总之,不能只是小量投资(Marginal investment)。 另外,有些投资可以算做符合条件的投资,有些则不能。前者包括用投资人本身财产作抵押的贷款,用作生意的现金储蓄以及设备或固定资产。后者包括由公司资产或他人资产作抵押的贷款和投资者本身的私人帐户储蓄或公司租金,固定资产购买等。

3) 所投资的项目须创造就业机会:

创造就业机会指除了给予投资人本身及家人以外的工作机会。而这种机会必须给予拥 有在美工作许可的人员。

4) 申请人必须担任该公司的决定性角色,如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

投资者必须担任投资企业的主要人员(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投资企业(公司)的职员可以申请E2签证,但必须属下列两种人员之一种:(1)管理人员;(2)特别技术人员,这种技术必须是该公司运作中非缺不可的(essential-skills perso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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