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第35号公司法(Company Act No. 35/1994)、1996年国际公司法(International Companies Act, 1996)、公司经营法(Company Management Act, 1996)公司注册法(Registration of Business Act),对在格成立独资或合资公司的登记、经营至清算以及贸易争端的解决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1995年第7号GCT法令、1994年第36号所得税法和1992年第36号印花税法对企业税务登记和纳税进行了规定。

1999年第37号法令(SRO 37/1999)之投资和海关进出口货物税收法,对在格投资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申请关税消费税等减免、货物原产地证明及对特别商品进、出口税及许可证等进行了规定。

贸易管理其他相关规定

在格开办和经营如下贸易企业,除办理公司注册和税务注册外,还需办理相关营业许可证:
1、旅馆、宾馆许可证(由财政部行政负责人签署批准)
2、进口贸易许可证(由财政部统计部门核准)
3、酒类销售许可证(由地方法院法官签署)
4、外国人土地持有许可证(由总理府行政负责人签署批准)
5、土地开发许可(由土地开发控制机构的技术部门—格规划局审核批准)

格林纳达作为CARICOM、CSME以及OECS成员国,同时遵守成员国之间以及组织对外(古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多米尼加等)签订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所有规定。同时按CBI、CARIBCAN、Cotonou协定,开展与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国家的贸易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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